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作为全国最早成立的受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之一——广州海事法院,成立40年来,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广东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数约占全国1/8,案件类型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案范围。
在韩某与水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案中,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海外作业船员购买商业的违约责任,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司法保障。
在鼎某公司与神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因未作出合理、谨慎的避风防台措施而发生的损害,致害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黄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首宗该类案件。黄某等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采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后被海警查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据统计,2023年1月至今年4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黄某为采捕珊瑚,购买了备有专门用于捕捞珊瑚的网具、起网机等组合工具的“三无”船舶一艘,雇佣杨某等10人为船员,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前往我国台湾海峡进行珊瑚采捕作业。
作业期间,黄某组织和分配船员任务,同时传授作业方法,并将捕获所得珊瑚自行保管。
3月27日下午,海警人员在广东汕头南澳大桥附近海域查获黄某驾驶的案涉“三无”船舶和所雇船员、随船珊瑚一批以及作业工具。
经鉴定,上述查获珊瑚物品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角珊瑚和石珊瑚评估价值共计24.7万余元。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捕获价值合计24.7万余元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角珊瑚与石珊瑚,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同时考虑其到案后认罪认罚的态度和表现,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没收犯罪所得和相关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据介绍,本案是广州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审理的首宗海事刑事案件,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凸显了海事法院作为跨区域专门法院,集中管辖涉海洋生态保护刑事案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海事法院集中管辖该类涉海洋环境保护的案件,更有利于强化海事司法管辖,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对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马某公司签发提单,提单记载装货港Banjul,卸货港中国黄埔港,货物为刺猬紫檀板材。运输途中,马某公司的代理人向约定的通知邮箱发送到货通知,告知货物预抵中转港中国南沙港,要求对方登录网站补充信息。随后,案涉货物运抵南沙港。
数月后,天某公司受让取得提单,其代理人向马某公司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清关,并告知之前因与供货商存在纠纷而未补充信息。
马某公司代理人告知,货物到南沙港已远超六个月,天某公司需要支付货物在港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才能清关提货。天某公司拒绝支付。海关扣押案涉货物。
天某公司诉请马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马某公司反诉请求天某公司支付运费、码头操作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案涉货物停留时间超过海关监管规定期间而被海关扣押,构成货物灭失。
马某公司称是因为天某公司未向卸货港黄埔港提供货物明细、收货人等中文补料信息,才将货物存放到南沙港。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货人不负有上述提供补料信息的义务。
提单记载卸货港为黄埔港,马某公司自行选择将货物在南沙港中转,天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物在南沙港停留产生的堆存费、集装箱租金等。马某公司应对货物灭失承担全部责任。
遂判决马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6万元及利息,驳回马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马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运输货物至目的港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承运人为避免特殊货物在目的港被迟延提货,可能基于航运经验而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
货物因存放在中转港而灭失时,承运人不能以将货物存放在中转港更有利于提单持有人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处理有助于重申承运人的交货义务,进一步规范航运秩序。